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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1-11-25 13:54:00 阅读次数:   编辑:顾晓超
 
 
政策原文: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3号)
   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试点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提请银行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对比分析使用。
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一方面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银发[2011]56号)
  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不论何种报价,凡以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的,在办理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主管税务部门不再审核外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各级国税局一方面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数据,加强数据分析,进一步做好试点企业预警评估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协助提供有关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对比分析使用。
  关于贯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银发[2011]100号
  南通辖区从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备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章印模,未经备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印章,税务机关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税审核时将不予认可。
  各银行对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收款结算时应通过“金宏工程系统”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加盖已备案的结算印章交予出口企业,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退税。
各银行要及时准确地录入并上报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税务部门对比分析使用。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定期向南通市国家税务局传输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数据,以供退税审核、比对、分析。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备注栏”以大写“KJ”进行标注。
政策出台背景:
  首先,居民和非居民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明显需求。中国目前的对外贸易规模已相当大,不仅具有选择结算币种和定价能力的境内进出口企业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强烈需求,那些希望从人民币升值中获取收益的境外出口商(向中国出口)和在内地有相当规模的投资和人民币收入的外资企业对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也具有较大需求。
  其次,人民币汇率和通胀率较为稳定。2005年汇改至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保持了稳中有升的态势,展望未来,人民币也将基本处于这样一个平稳升值的状态。稳定坚挺的汇率和低位运行的通胀率十分有利于推行人民币国际结算。
  中国金融市场较为发达并逐步开放。而且,此次金融危机引发了对改革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人民币国际化的呼声随之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
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意义重大,从宏观层面分析: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三是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和发展。四是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
  从微观层面分析,广大企业将会从中受益:一是有利于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二是节省了货币多次转换的汇兑成本。三是节省了企业外币衍生品交易等套期保值费用。四是有助于企业营运成果清晰化。五是可以加快结算速度,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难点重点解读剖析: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一项新政策,涉及面广,需外管、银行、出口退税等各部门加强交流、紧密合作,同时还需进一步细化各项具体措施,确保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到位,避免出现政策执行错误或业务流转不畅的现象。
政策适用对象、条件:
  适用于经审定通过的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政策执行的效应、影响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风险点,政策执行落实中的注意点。
  作为出口退税部门,政策执行当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由于目前很多出口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还不了解,一方面,部分试点企业对人民币结算如何办理退税不了解,有所顾忌,担心不能顺利取得退税款,仍采用传统的美元或其它货币进行结算,人民币结算业务未能有效开展;另一方面,个别非试点企业采用了人民币结算,导致不能办理出口退税,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退税部门需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对企业的辅导,使企业学好、用好这项政策。
  二、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
  试点地区地(市)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上述标准,逐项对试点出口企业加以评审,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据此,由省国家税务局将本地区拟同意试点的出口企业名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于试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1、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的;
  2、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3、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
  三、加强对试点企业的预警评估
  实行人民币结算以后,退税审核时将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核销单及电子数据,退税部门应及时从人民银行取得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加强数据分析,逐步将管理重心转移到对试点企业的预警评估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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